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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转认/申购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9-07-23 10:40:42

    第一条

    基金赎回转认/申购(以下简称“赎回转认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本公司直销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认购或申购基金本公司发起募集并或管理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

    第二条

    “赎回转认购”业务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处于日常开放期的基金与处于募集期的基金之间。

    “赎回转申购”业务作为转换业务的补充,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的、且不能进行转换业务的基金之间。

    第三条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申请工作日发起的赎回转认/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发起“转出产品”的赎回申请,并于赎回款到达基金管理人直销账户当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转入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第四条

    投资者在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后并在有效的认购业务受理期间,方可申请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赎回转认购业务不支持撤销申请。

    第五条

    若投资者在T1500前(含)成功撤销“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申请,则“转入产品”的认/申购申请和“转出产品”的赎回申请一并撤销。

    第六条

    单笔赎回转购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单笔赎回转购申请应当满足《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认/申购基金的最低认/申购数额和赎回基金的最低赎回数额限制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最低申购数额限制。若申购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第七条

    当某笔赎回转购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赎回基金余额小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规定时,该基金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第八条

    若“赎回转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若“赎回转购”对应的认/申购申请失败,则将按一般的认/申购确认失败进行退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赎回款项退回到投资者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办理“赎回转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手续费。具体费率请详见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其他重要提示

    1、赎回转购的“预计确认日期”为根据赎回转购业务规则及相关基金申赎确认规则模拟计算的结果,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该笔赎回转购申请交易成功的确认或保证。

    2、在基金赎回转购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业务公告及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

    3、本公司保留对基金赎回转购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