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95336 交易日 8:30~17:00   本网站已支持IPv6
    • 财通移动端

      财通资管

      官方微信

      财享通

      微信公众号

      财享通

      手机客户端

      财通资管

      诚聘英才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6-12-09 19:20:09

    一、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不法分子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证券的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案例链接】——以基金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7月,"美国贝尔斯登基金"山西市场负责人的孙某、李某对投资者宣称其基金回报率分别为100%150%200%三个等级,入会会员还可以发展其他会员,并抽取奖金。后经公安机关查处,此系纯属骗局。孙、李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逮捕。

    本案中,受害群众经人介绍在网上购买"美国贝尔斯登基金",交款方式大多数为现金,所有的交易均无收款凭证,仅靠上下线自己记录金额,返还利润及奖金的发放也是如此。受害人车某除自己购买外,还介绍、发展亲属、朋友二十余人购买了总金额约130万元的该基金,损失73万余元。雷某等十余人也通过李小红购买了100余万元的基金,均未返还。

    分析:

    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所以不可能有固定回报一说,合法的基金公司,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不可能给与投资者固定回报,更不可能从100%200%按等级划分。所以说,贪心是最大的敌人,贪念过重,就会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机构,欺骗投资者。常见手段有:

    1)用高比例的融资融券和风险承诺诱惑投资者进场交易;

    2)违反国家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规定,利用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有些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在本公司账户上对冲对堵,虚假买卖;

    3)设定虚假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使投资者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并修改计算机数据,虚拟行情走势;

    4)以合法注册的中介公司的招牌招揽客户,不断变换经营地点、字号、经营范围,经营地点隐蔽,人员控制严密等。

    【案例链接】——兰州证券黑市案

    在众多的“证券黑市”案件中,兰州证券黑市案无疑是其中最典型的一起。

    2000-2001年间,在兰州发生了一系列以股票交易作为诈骗手段的非法证券案件。主犯王某、徐某等多人以开办公司为幌子,超范围经营,非法敛钱。他们在电脑中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以高比例融资、单人单机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投资炒股,骗取钱财。其主要的敛财手段是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虚假融资利息以及强行平仓等。最终,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抓获涉及13家非法公司的涉案人员140余人,主要案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证券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此案影响巨大,牵涉到受骗群众达1300多人,涉案资金7366万元,损失3935万元。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兰州证券黑市案。

    分析:

    兰州黑市案件是典型的证券诈骗案件,其特点就是“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其实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却有很多人上当受骗,遭受巨额损失。从受骗的投资者得构成来看,有些人是属于根本不懂得证券的基础知识,甚至连合法与非法的证券机构都区分不了。一类是明知是不合法的证券机构,但被其开出的所谓条件所诱惑。所以,对前一类投资者而言,一定要加强证券知识方面的学习,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证券知识再入市。如果,你无法分清是否为合法的证券机构,你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进行查询,或通过当地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询证,切忌盲目入市。而对于后一种投资者,一定要端正思想,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那些骗子允诺的非法交易手段保持警惕之心,这样,你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投资者受骗后,几乎都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有的人甚至是倾家荡产。而由于追赃力度所限,大多手数投资者的损失则很难挽回。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去伪存真,不要被骗子华丽的外表所欺骗!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链接】

    2012年,投资者张某向某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陈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张某描述,其看到某网站视频节目“涨停最前线”,受邀嘉宾“陈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张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资顾问“陈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陈某”的指导下,张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陈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张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张某与“陈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陈某所在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陈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该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张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张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随后该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张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

    该案例为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或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骗取投资者钱财的案例,投资者一旦上当,不法分子便销声匿迹,投资者被骗的钱财也难以追回。我们告诫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人员”或“专家”所说的高额回报和收益承诺,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确认专业人员执业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其执业注册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机构先进行核实。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通过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