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慧道1号特别开放期
客户热点问题
1、 为何设置此次特别开放期?
答: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财通证券资管财慧道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划管理人以募集推广期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为限,对在募集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先行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管理人存续期取得的业绩报酬和自有资金的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本次补偿采取份额补偿的方式,补偿后相应减少管理人持有的份额,相应增加在募集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持有的份额。财慧道1号从2010年12月8日成立至2015年12月7日成立满5年,本次开放期为2015年12月8日、9日、10日共3个工作日。
2、 此次特别开放期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答:本次开放期为2015年12月8日、9日、10日共3个工作日(交易时间:9:30-15:00)。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投资者若办理退出业务,赎回款一般在5-7个工作日到账。
3、 具体的补偿方案是什么?
答:本次补偿采取份额补偿的方式,补偿后相应减少管理人持有的份额,相应增加在募集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持有的份额。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份额进行补偿的计算如下:
(1)基于2015年12月7日的产品清算估值表,如果产品单位净值 + 持有期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 单位面值,则管理人以其参与的全部资产净值为限,弥补委托人亏损总额,满足条件的委托人持有份额按比例获得相应补偿。其中:
委托人亏损总额 =(单位面值 - 2015年12月7日产品清算估值表显示的产品单位净值 - 持有期单位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总份额
A.当委托人亏损总额小于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时,管理人将以其持有本计划资产净值,按委托人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份额比例弥补委托人亏损总额,但以弥补委托人亏损总额为限。
B.当委托人亏损总额大于或等于管理人持有的资产净值时,管理人将以其持有的本计划全部资产净值,按照委托人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份额进行比例分配,以弥补委托人的损失,但管理人用于弥补委托人损失的金额以其持有的资产净值为限。
(2)委托人所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计划份额获得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补偿计算如下:
委托人满足补偿条件的单位份额获得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补偿金额 = 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与委托人亏损总额相比较后的较小数/委托人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总份额
委托人满足补偿条件的单位份额获得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补偿份额 = 委托人满足补偿条件的单位份额获得的管理人自认购补偿金额/ 2015年12月7日的产品清算估值表显示单位净值。
以上摘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概括来说,所谓的到期补偿是针对委托人在募集推广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6日)内认购,并且认购的份额持有至2015年12月7日15:00,若2015年12月7日当天的净值大于等于1元,管理人将不承担补偿责任;若净值低于1元,管理人将把不足1元部分的基金资产折算成份额补偿给委托人。补偿之后,委托人账户的资产情况如下:1.00元*满足补偿条件的总份额=12月7日净值*(满足补偿条件的总份额+补偿的强增份额)。
4、 满足什么条件的委托人可享有补偿方案?
答:对在募集推广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6日)内认购并持有计划份额满5年的委托人,委托人持有的满足补偿条件的总份额为自募集推广期内认购且存续至2015年12月7日15:00的总份额,募集推广期以外时间申购的份额不算在内。
5、 此次补偿之后,后续净值下跌,管理人还会有其他补偿措施吗?
答:不会,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此次补偿之后,管理人将不再对委托人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6、 补偿份额何时可以查询?
答:若2015年12月7日的产品净值低于1元,管理人则实施份额补偿方案,委托人可于2015年12月9日后通过代销机构或拨打客服热线95336查询补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