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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银行卡,竟获三年刑?

    作者: 来源:财通证券资管 发表日期:2021-11-01 10:40:42

    案例简述

    2016年至2017年,林某及其同伙以“MAK理财平台”为依托,通过虚构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诈骗全国各地参加者款项共计5929余万元。

    在此期间,林某找到同乡谢某,要求谢某到多个银行开立了账户,其后不时叫谢某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及购买理财产品。据谢某供述,2016年之前林某的经济情况不好,同年5月起突然变得很有钱,每次叫他到银行开完卡后就会存入现金,这些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到另外银行的账户,也有的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年12月,林某多次让谢某去银行领取大额现金,每次几十万元至一百多万元不等,总约有几百万元,后其把款项交给林建忠本人。谢某表示不清楚这些款项的用途,但林某之前到处借钱,信用卡都还不起,现在短时间突然拥有这么多资金,明显相比甚大。且经查明,谢某在某招商见面会上见过MAK平台字样,并在相关网站文章里看过有关MAK理财平台的信息,应当知晓林某与MAK平台的关系。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谢某明知林某转移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仍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存入被告人林建忠提供的1213万元,后根据其授意,利用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多次通过网银、取现等方式,协助将资金转出、购买理财产品等物品,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法院已经审理认定,谢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其有密切关系的亲戚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主观上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2019年11月,林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什么是洗钱?

    洗钱,如字面意思,指 “脏钱洗白”,也就是通过隐瞒、掩饰犯罪收益及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依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金融机构要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方面,经济领域中,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动摇着金融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从中上述犯罪活动中取得的犯罪收益与非法资金,利用证券市场自身资金流动性高、账户真实权属关系确认繁琐、金融产品结构复杂等特点,以掩饰其非法交易线索、从而达到隐瞒资金来源去向,使其来源“合法化”,最终将犯罪收益融入正常资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储存、融通和转移的功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为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是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投资者如何协助反洗钱工作?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防止被他人盗用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电话号码、联系地址。

    (2)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本人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如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2、不要租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公民应注意自我保护,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存在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影响自身诚信状况或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使自己声誉受损。

    3、不随意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或提现,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犯罪分子为了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往往采取借用他人账户中转资金、提现、或由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等方式。

    有的人受利益诱惑或人情所托,出借自己的个人账户、银行卡为他人中转资金,帮助提取现金或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从而协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对于上述要求,公民应仔细辨别、严厉拒绝。

    4、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对非法地下金融组织的俗称,违法犯罪分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跨境汇款等业务。地下钱庄运作隐蔽、资金交易快速,成为各类犯罪分子用于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的首选通道,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说明中增加了“地下钱庄”作为“支付”结算方式洗钱,为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及境外追赃提供了法律保障。

    5、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证券服务,并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会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不可能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